案 号:(2018)甘行终484号
案 由:房屋强制拆除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8年11月23日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李某在兰州市某小区3号楼有房屋一套,2002年9月19日取得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9月15日,李某所在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该小区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李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因补偿标准双方分歧较大,李某未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6月14日,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甘肃某工程科学研究院对该小区3号住宅楼结构安全作出《鉴定报告》,认定该住宅楼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建议对住宅楼进行拆除处理。8月28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作出《紧急避险通知》,要求3号楼各住户尽快搬离。9月27日,区人民政府在没有与李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没有给予补偿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将李某的房屋全部拆除。
李某不服,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确认区人民政府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区政府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在对李某房屋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以紧急避险的名义强制拆除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李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城关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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