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案未达成一致,征收方不可违法强制征收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2023-02-16


案    号:(2019)黔行终687号

案    由:土地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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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2017年,安龙县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崔某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2017年6月1日,安龙县政府选定的贵州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分户评估报告,崔某某框架结构住宅面积244.06㎡,砖混结构住宅面积403.97㎡,框架结构住宅评估价2254元㎡,砖混结构住宅评估价2014元㎡。崔某某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过低,商业用房评估为住宅,未在签约期内与安龙县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5月3日,安龙县人民政府向崔某某作出货币安置补偿与产权置换补偿决定告知崔某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腾空房屋。9月8日,安龙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崔某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崔某某不服,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确认安龙县政府强制拆除崔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安龙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查,安龙县政府对案涉集体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并无强制执行权,其组织实施被诉行政强制行为明显超越职权。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等已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应当依法进行,而安龙县政府强制拆除崔某某房屋,并未遵循行政强制法定程序,其行政强制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确认违法并无不当。安龙县政府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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