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9)豫行终2317号
案 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9年8月29日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马某丁系河南省某县县城郊乡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地上栽种有农作物及树木等附属物。2018年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该县2017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的土地进行征收。2018年3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该县2017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的土地进行征收。马某丁的土地位于上述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2018年6月19日,该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两份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同日,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两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人民政府将征地补偿款项发放至村组,但马某丁认为补偿标准低未领取。2018年12月14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城郊乡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将马某丁土地上的农作物及树木清除。马某丁认为县人民政府、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清除农作物及树木的行为违法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县及县城郊乡政府清除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审理结果: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城郊乡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将涉案土地上的农作物及树木清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县人民政府没有自行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并强制马某丁交出土地的法定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原审判决确认县人民政府自行清理马某丁土地上的附属物程序违法,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县人民法院的起诉。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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