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保整治关停企业案,确认村委会越权执法获得赔偿!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2022-01-06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是一场攻坚战,我们每一个企业和公民都有义务保护环境。为了保护环境,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不少高污染企业被关停。但是,由于环境保护的需要关停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违法律程序,强行关停企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仍然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基本案情】

钱先生在苏州经营一家农药生产企业,虽有营业执照,但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检验,属于“未验先投”,恰巧遇到当地镇政府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钱先生算是撞到了枪口上。


2019年3月23日,当地村委会以镇政府“进一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全镇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由,要求钱先生立刻停止生产,否则将采取无限期封停等强制措施。


3月26日,村委会派人闯入钱先生的农药生产厂区,强行关闭工厂的电闸并将电闸箱用封条查封,造成工厂停工长达两个月之久。


钱先生认为村委会没有查封工厂的权力,于是,在电闸箱被封近两个月之后,拆掉了封条重新生产。


5月21日、22日,村委会再次采取了封电箱、贴封条的限制生产行为。


为防止钱先生再度撕毁封条,继续生产,12月5日,村委会又使出新招,用水泥填埋水阀门井,在其厂门口放置集装箱,以限制工厂的正常生产。


2020年1月10日,村委会变本加厉,又采取断水、封堵大门的措施限制原告工厂的合法生产活动。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20年2月7日,钱先生收到苏州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钱先生企业“未验先投”,并认定钱先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中负有直接责任。


一边是村委会以非法手段强行停水、停电,阻止钱先生的工厂建设与生产,一边是环境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一时间,钱先生陷入走投无路的境地。无奈之下,钱先生找到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办理生态环境案件经验丰富的原江主任律师接待了钱先生的咨询。

120200805203125156987.jpg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律师分析】

原江主任律师在详细了解了钱先生的案件情况后认为,钱先生企业虽存在“未验先投”违法经营的情况,但是,其违法行为应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当地村委会不具有查处职权。


当地村委会为达到迫使钱先生关停企业采取的一系列停水、断电、堵门等限制钱先生生产的措施,符合构成行政强制措施的实质认证。其违法行为给钱先生带来了实质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建议钱先生先对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争取撤销处罚,之后再以华阳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钱先生认为原江主任律师分析全面,思路清晰,决定委托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案件。


【案件办理】

2020年4月,在原江主任的指导下,钱先生就苏州环境局下达的环境违法处罚决定书,向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


同年4月,律师以华阳村委会为被告,向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华阳村委会的行为系配合镇政府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虽然钱先生民事诉讼被驳回,但是,法院也查明,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系受镇政府的指令,这给整个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打开了突破口。2021年4月,律师迅速以镇政府为被告,以村委会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16日,行政诉讼公开开庭,双方首次交锋,被告镇政府代理律师来了一个一推三二五,声称自己和村委会的行为没关系,并未委托或组织华阳村委会对钱先生的企业实施管控措施,认为“华阳村委会所实施的相关行为系配合上级政府部门执法”的说法是错误的。


被告律师釜底抽薪,但具有丰富行政诉讼实战经验的原江主任律师,却早料到对方会推卸责任,他指出,钱先生对第三人村委会提起的排除妨害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第三人的行为系配合上级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被告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律师利用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结果,佐证正了华阳村委会所实施的相关行为系配合相城区望亭镇政府执法。


另外,从村委会提供的《告知书》的内容也明确提到:“为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全面整治望亭镇危险化工企业(作坊),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这说明对望亭镇危险化工企业(作坊)整治的责任主体应为望亭镇政府,而华阳村委会为配合镇政府负责实施的具体工作。事实胜于雄辩,种种证据都能证明镇政府和这事脱不了干系。


面对实打实的证据,被告哑口无言,于是又抓住钱先生企业“未验先投”这一点展开了攻击。其称:原告建设项目并未经过审批和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随后又辩驳道:华阳村委会实施管控行为的目的也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不具有合法性。还拿出两份《处罚决定书》,欲证明行政处罚关停的合法性。   


对方律师这一步棋,早已被律师料到。在钱先生对村委会提出民事诉讼之前,律师便建议钱先生先对这两份《处罚决定书》向省环境厅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请求后,律师又建议钱先生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律师指出,处罚决定书中并没有要求原告停产或者关闭,也没有作出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作出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内容。这与第三人包括被告对原告采取的断电等行为与该行政处罚无关联。


律师还指出,被告对于原告“未验先投”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没有法定处罚权,关停行为属于越权执法;又指出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强制关停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面对律师出示的有力证据和逻辑严密的质证,对方无力招架,胜利的天平已经倾斜……


最终,法院确认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人民政府对原告苏州市公司实施的关停行为违法。责令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苏州市公司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律师说法

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违法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因此,被告对原告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无法定处罚权,其对原告实施的关停行为,属超越职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因行政机关未作出关停决定,没有进行催告,剥夺了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直接采取张贴封条强制断电以及断水堵厂门等一系列行政行为,故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强制关停行为,违反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和法定程序的基本要求,依法应认定其程序违法。


而在面对村委会种种强制关停的行为,钱先生因为担忧日后企业的发展会受到当地的限制,选择了“忍气吞声”并没有及时维权,等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之后,已经火烧眉头了才慌了神。


律师提醒各位,遇到钱先生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权利。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不同,案例内容并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990618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以便更好地帮您解决环保关停、环境违法、行政诉讼等方面的问题。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