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2)黔0330行初127号
案 由:行政决定撤销案
审理法院: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22年10月17日
承办律师:原江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件简介:
贵州省仁怀市某酒厂是蒲某的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厂房被征收后自行选址在仁怀市某镇某村组建设厂房。但由于审批推进较慢,在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转让当地村民土地的方式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生产。从2012年开始在该镇修建酒厂及附属设施,完工时间为2015年,其中部分道路是后续硬化完成。因上级交办,当地综合执法局认为酒厂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于2022年3月2日对酒厂立案调查。
后通过调查、组织听证等,综合执法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酒厂限期拆除修建的酒厂及附属设施,酒厂不服,遂即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因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于该市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不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判决生效后,可将案件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仁怀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该条规定及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针对被处罚行为影响的程度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案涉厂房及附属设施系原告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而建设,未影响整体规划,未损害国家、社会及其他第三人利益,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且厂房一直处于正式投产状态,仅本年投入生产资金都是非常巨大的,强制拆除的影响和损失非常严重。综合考虑案涉厂房的历史因素、实际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强拆拆除决定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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