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2023-01-31


    号:2019)豫行终2316号

    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9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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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马某戊系河南省县城郊乡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地上栽种有农作物及树木等附属物。2018年2月12日3月2日,河南省政府批复同意对2017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的土地进行征收。本案涉案的土地位于上述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2018年6月19日,县政府分别作出两份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同日,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两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政府将征地补偿款项发放至村组,但马某戊认为补偿标准低未领取。2018年12月14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城郊乡政府等相关人员将马某戊土地上的农作物及树木清除。马某戊认为县政府、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清除农作物及树木的行为违法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确认县政府、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清除农作物及树木的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判决,遂提起了上诉。


审理结果: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城郊乡政府等相关人员将涉案土地上的农作物及树木清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县政府没有自行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并强制马某戊交出土地的法定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原审判决确认县政府自行清理马某戊土地上的附属物程序违法,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县法院的起诉。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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