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9)豫行终2313号
案 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9年8月26日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方某某系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地上栽种有农作物及树木等附属物。2018年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唐河县2017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的土地进行征收。2018年3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唐河县2017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的土地进行征收。方某某的土地位于上述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2018年6月19日,唐河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两份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同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两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唐河县人民政府将征地补偿款项发放至村组,但方某某认为补偿标准低未领取。2018年12月14日,唐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将涉案土地上的农作物及树木清除。方某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依法判决确认唐河县人民政府对方某某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以唐河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案征收土地的主体,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遵守法定程序。唐河县人民政府在未责令方某某交出土地的情况下,自行清理地上附属物的行为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程序违法。判决确认被告唐河县人民政府对方某某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继而依法判决驳回唐河县人民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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