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甘行终486号
案 由:房屋强制拆除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8年11月23日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牛某在兰州市某区某小区14号楼有房屋一套,2004年7月27日取得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9月15日,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该小区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牛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因补偿标准双方分歧较大,牛某未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6月15日,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甘肃某工程科学研究院对该小区14号住宅楼结构安全作出《鉴定报告》,认定该住宅楼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建议对住宅楼进行拆除处理。9月29日,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作出《紧急避险通知》,要求14号楼各住户尽快搬离。11月28日,区人民政府在没有与牛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没有给予补偿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将牛某的房屋全部拆除。牛某不服,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确认兰州市区人民政府拆除牛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区政府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经法院认定,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在对牛某涉案房屋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以紧急避险的名义强制拆除牛某房屋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而且区政府对牛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情形的紧急避险拆除条件,其直接将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房屋以紧急避险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依法应当确认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驳回区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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