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9)黔行终696号
案 由:土地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结日期:2019年7月23日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2017年,王某所在县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王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2017年6月1日,该县县政府选定的贵州某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分户评估报告,王某住宅面积约为八十平方米,住宅用房评估每平方米单价一千九百余元,房屋评估总价十五万三千余元。王某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不能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未在签约期内与安龙县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5月3日,该县县人民政府向王某作出货币化安置补偿与产权置换补偿决定,并告知王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如未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视为王某放弃产权置换自愿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王某不服,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9月8日,该县县政府组织人员对王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王某不服,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确认该县县政府强制拆除王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查,该县县政府在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撤销且未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径行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其强制拆除王某案涉房屋的行为既超越职权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一审判决确认违法并无不当。安龙县政府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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